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上海市崇明县河蟹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崇明地区河蟹行业厂大养殖户、销售商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结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推进崇明河蟹产业比建改、振兴崇明经济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市场为导向,调控崇明地区的河蟹生产,同时在协会内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技术交流,协会弘扬“尊重人才、实事求是”的作风,倡导“协作、创新、奉献”的事业精神,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实行民主办会。 第四条 协会主管部门为崇明县农业委员会,业务上接受崇明县科协的指导和崇明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上海市崇明县农业委员会内。地址为崇明县城内乐门路18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养殖指导、咨询服务、市场营销、课题研讨、表彰奖励。 (一)在协会内开展河蟹养殖技术指导和培训,使厂大会员掌握河蟹的优质高产养殖技术,提高崇明养蟹的整体水平。 (二)接受会员单位和个人的咨询。包括政策信息、市场动态、病害防治等。 (三)通过市场调查,开拓销售渠道,创办经济实体。会员可以共享协会营销网络的资源。 (四)组织、承担、参与河蟹方面的课题研究和项目攻关。把科研成果应用到生产上,促进河蟹养殖和加工技术的创新。 (五)协助政府做好长江水系中华绒鳌蟹优良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崇明河蟹良好的市场信誉,保护会员的合法经济权益。 (六)表彰奖励在河蟹养殖、流通和科技服务中的优秀人才,积极向政府反映广大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河蟹养殖和销售的专业大户; (四)积极支持本会并从事河蟹行业管理的行政和科技工作者以及涉及河蟹科研、生产、流通等方面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事理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崇明县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崇明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入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主,在理争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崇明县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崇明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底。因特殊情况虚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崇明县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崇明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条会决定; (四)决定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营理制投,除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崇明县民政局和崇明县农业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崇明县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崇明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崇明县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崇明县农业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崇明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崇明县农业委员会和崇明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零年四月六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崇明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