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议事规则
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

    第一条 依据《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章程》及民主协商、公平参与、自我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参与议事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就涉及家禽行业相关问题提出议案。
    第三条 会员议案的内容包括:
    (一) 关于行业协调方案的建议;
    (二) 关于家禽品种、家禽生产、加工及流通等管理决策的建议;
    (三) 举报违法、违规、违反协会工作条例和同行协会的行为;
    (四) 关于行业协会运作和发展的建议;
    (五) 关于涉及家禽行业发展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议案须注明提案会员。议案内容须简洁清楚,原则上一事一议。
议案须附议案说明。
    第五条 会员议案须有5家以上会员联名提出方可成为议案,附议会
员必须达到10家以上,该议案方可立案,交会员大会或理事
会讨论、表决。政府部门根据宏观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协会提
出的协调意向,协会应据此制定和提出相应议案。该类议案
直接立案,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六条 在协会会员大会召开期间,会员可直接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可向理事会提交议案。
    第七条  秘书长负责对议案的分类、调查和核实,并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对于涉及举报违法违规的议案,暂时不能处理的,须向提出议案的会员单位说明原因。
    第八条   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有权对会员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办法采用投票制。
    第九条   表决程序:
    (一) 议案说明;
    (二) 对议案进行讨论;
    (三) 表决;
    (四) 计算表决结果;
    (五) 通报表决结果;
    (六) 投票人对表决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条   协会会员大会在表决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须有到会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表决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须有到会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第十二条 表决后,有关表决文件由协会秘书处存档备案,并由秘书长负责答复和实施。
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协调方案视为行规,协会会员应自觉遵守并贯彻实施。如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提案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与决议和协调方案保持一致,不得自行其事,否则视为违反行规,按《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市家禽业协会
200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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