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宗旨 近几年来,上海及周边地区的奶牛生产发展很快,奶牛头数增加,产奶量也逐年增加,与此同时,用于奶牛的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兽用药品及其他相关产品也日益增多。在这些产品中,有些价格过高,有些效果不实,严重损害了广大奶农的利益。 从目前情况来看,奶牛生产的经济效益虽然好于其他畜牧业,但仍属一个微利产业,而且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外廉价乳制品的涌入,奶牛头数的增加,以及企业间竞争趋势的增强,奶牛生产的效益很有可能下降。 基于上述原因,上海奶业行业协会为了有利于企业的有序竞争,有利于奶牛生产的健康发展,更为了有利于维护奶农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奶牛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奶牛用药品、清洗剂、牧业机械及其他相关产品实行推荐产品的办法。 二. 申报范围 1. 凡在上海地区销售的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奶牛用药品或其他相关产品,不论是国外的,国内的,其生产厂家或代理 者均可申报。 2. 上海地区生产的有关产品准备销往外省市的,其生产厂也可提出申报。 3. 申报产品的企业或代理商必须经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4. 申报的产品必须具备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文号或批准文号。 三. 申报办法 1. 按自愿的原则提出申报,并出具申请报告。 2. 申报产品的企业或代理商须提供下列文件: (1) 申报企业或代理商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2) 申报产品的登记文号或批准文号; (3) 产品的详细说明,包括性能、含量、用法和应用范围等; (4) 其他说明产品的文件。 3.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 四.评审办法 1.符合申报范围并提供所有文件和产品的申报者才能予以评审。 2.由上海市奶业行业协会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 3.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专家的同意,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4.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上海奶业行业协会正式发文予以确认。 五.推荐产品的标识使用 1.推荐产品经评审通过和确认以后,由上海奶业行业协会在《上海奶业信息》、《乳业科学与技术》和"上海奶协网"等媒体发布,供广大奶牛生产者参考使用。 2.获得推荐产品的企业,可将"上海奶业行业协会推荐产品"的字样或标识印在外包装或产品说明上。 3.其他企业或代理商亦可采用标识的粘贴方法。 六.其他事项 1.获得推荐的产品,其标识两年有效,两年后须重新申报。 2.申报时收取一定的评审费,评审通过和确认后将收取标识使用费。 3.获得推荐产品标识的企业或代理商,须与上海奶业行业协会签订质量的保证合同,合同文本另订。 4.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起试行。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