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

(2003年1月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pigeon Trade Association,简称:SP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从事肉鸽养殖、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和技术开发、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促进本市从事肉鸽养殖、加工、销售及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广泛联合,加快科学技术的应用与推广,促进肉鸽行业的发展,维护肉鸽产销研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肉鸽养殖、加工、科研、销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协会业务接受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的指导,行业业务接受市农委的指导;登记管理机关为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本市肉鸽行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推动肉鸽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推进科学技术在肉鸽行业的应用与推广,促进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三)充分利用行业的各种有效资源,提高行业在资金、人才、市场方面的开拓能力;
  (四)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与业务,向政府提供政策决策咨询与建议;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专业培训、技术交流、市场调研、信息服务、组织展览、出版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从事本会业务,积极参加本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享受其他会员提供的优惠待遇;
  (五)享用本会的注册标识和统一的标牌;
  (六)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自由退会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关心本会工作,经常和本会保持联系,随时反映情况,积极提出建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其他会员提供优惠待遇;
  (五)积极配合本会宣传有关政策;
  (六)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以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刑律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影响恶劣者;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或不履行本会章程者。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各项提案;
  (六)决定协会终止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如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和解聘;
  (六) 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资询和政策建议,推荐本会会员的生产、经营和科研成果,争取政府的有关项目支持;
  (七) 审查批准新会员;
  (八) 决定期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二、四、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期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年龄超过6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制定,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使用实行按年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协议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对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本会的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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