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肉鸽行业竞争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其健康发展,特制定上海肉鸽行业协会会员公约,供全体会员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国家及本市肉鸽养殖、加工、销售流通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二条 严格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并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安全、卫生、优质”的产品,树立行业新风。 第三条 会员间倡导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维护行业形象,不从事危害本行业的活动。 第四条 提倡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的声誉,禁止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利用各种手段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2、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3、利用权利机构的影响对其它企业施加压力,或采取行贿手段去获取非正常业务; 4、为达到某一目的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许诺或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 5、以不正当手段挖聘同行企业在职人员。 违反本公约禁止性条款的会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协会将对该会员及其责任者采取通报批评,批评无效者,即可提请理事会按《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章程》有关条款处理。本会员公约经2003年1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即可生效。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