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生产关键点的关键控制技术
上海市生猪行业协会

猪肉生产关键点的关键控制技术
关键点 关键控制技术

 

饲养场的选址

应参照GB17824.1GB17824.4的规定;猪饮用水源必须符合DB31/T252-2000;设有粪尿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应符合GB7959的规定,排放出场的水必须符合GB8978的有关规定;养猪场的设备应符合GB/T17824.3的有关规定

 

 

 

饲养场的防疫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GB17823GB16568的要求落实兽医防疫工作;提倡“全进全出”饲养管理模式,建有隔离猪舍;按照市、区(县)畜牧兽医站制订的免疫程序并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实施免疫接种,接受有关兽医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的疫病监测及监督检查; 饲养场应按照GB16549的规定,接受兽医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对猪群的疫病检疫;规范引种程序,引入种猪按照GB16567的有关要求,必须进行隔离饲养并加以疫情监测,经检查确定为健康动物后,方可混群饲养;布置有开展灭鼠、灭蚊、灭蝇工作的计划和措施,禁止其它家畜、禽、犬、猫等动物进入场内;发现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区(县)以上兽医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兽医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病死猪按GB16548-1996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饲养场工作人员

场内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饲养员必须获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场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种猪的质量

种猪场应遵守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经验收批准后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猪应来自非疫区,符合品种要求,血缘清楚,无隐性不良基因支配的遗传性疾患;种猪必须不患有萎缩性鼻炎、密螺旋体痢疾、传染性水泡病、猪瘟(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蓝耳病、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疫病;种猪场必须配合市、区(县)畜牧兽医站对种猪进行的相关疫病的检测工作 

 

饲养场消毒

进出车辆与人员严格消毒;场内应建立必要的消毒制度,应定期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家畜体表喷洒消毒、饮水消毒和全场大消毒等不同消毒方式;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且配制方便,应根据消毒药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等选用不同的消毒药,以获得最佳消毒效果

 

 

 

兽药使用

饲养场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通过免疫接种结合其他措施控制传染病病的发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严禁使用未经兽医药政部门批准的产品;疫苗的运输、贮存、使用应在规定条件下进行;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农业部[1997]8号文发布的《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见附录B2) 严禁以下物用作动物促生长剂:影响生殖的激素(如性激素、促性腺激素及同化激素等)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如玉米赤霉醇等)、催眠镇静药(如安定、氯丙嗪、安眠酮等)、肾上腺素能药(如异丙肾上腺素、多巴胺、克伦特罗等β肾上腺素激动剂)及禁止作动物促生长剂的其它物质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

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来源于疫病清净地区,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或某些病原体污染,符合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及农业部105号公告《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附录A1、附录B2、附录C3

 

猪肉加工过程质量

生猪及其产品必须来自非疫区,并持有动物产地检疫证等有效证明;肉类加工厂应按照GB12694GB/T17236GB/T17237的要求进行屠宰、加工;宰后胴体、内脏应根据195911月农业部、卫生部、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联合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检验、判断和处理 

 

包装及标签

直接接触猪肉及其产品包装应符合GB9687GB11680GB9693等有关的国家标准;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对转基因的猪肉及其产品必须另附说明标签,供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选择

 

 

标志、贮存和运输

在每片猪肉上加盖兽医验讫印戳,字迹必须清晰整齐,印色素须用食品级色素配制;冷却猪肉应吊挂在相对湿度75-84%,冷却间温度要求0-1的冷却间,肉体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冻猪肉应吊挂在相对湿度95-100%,冷却间温度-18℃以下, 冷藏间的温度一昼夜升降幅度不超过1,产品贮存保质期为10-12个月;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运输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具体以上海市技术质量监督局颁布的
“安全卫生优质猪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DB31/T253.2—2001)”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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