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金生猪养殖合作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市生猪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养殖经营行为,根据《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企业名称:上海奉金生猪养殖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社)
企业地址:奉贤区奉浦开发区韩村路660号
    第二条设立方式:发起设立股份合作制,合作社是以农产为主体有四个发起人为基本股东的从事种猪繁殖、饲养、商品猪繁殖、销售等经营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企业类型:股份合作制。合作社以农产为基础共同出资构成企业股份财产。坚持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投分红相结合的企业经营理念。并实行民办、民管、民益和自愿互利原则。以增加合作收入,共同致富为目标。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共担风险、利益共享的原则,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为社员服务。并接受行业协会的管理及指导。第四条合作社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企业权利和义务:合作社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主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
    第七条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种猪繁殖、商品猪饲养、销售、饲料、加工,生产技术咨询、指导、培训。
经营方式: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提供服务
    第八条本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1、种猪推广,为社员提供优质的苗种饲料、疫苗、药品和养殖设备等。
    2、培训社员做好生猪疫病防治技术传授科学饲养管理知识。
    3、开展技术指导、咨询、组织交流学习活动,提供生产技术和市场信息等。
    4、帮助组织生产接收、加工、销售社员产品。
    5、设立注册商标、创建产品品牌,扩大经营业务,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股权设置
    第九条本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每1000元为一股,合计1000股。
    第十条社员个人认缴股份最低为20股,最高为200股,企业发起人个人不超过 200股。
    第十一条股东姓名和入股金额(详见附页股东出资清册)
    第十二条股权证明
本合作社不发行股票,由企业向股东出具记名的股权证明书,作为出资的凭证和取得股份的依据。
    第十三条股份转让及股份转让限制本企业设立后,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随意退股。社员若退社须在业务年度结束之前二个月内提出,并经理事会批准方能办理退社,股东如违反合作社章程,由理事会取消其社员资格,如遇死亡等情况可以在应持股份的最高和最低限额比例内,其股份给其他股东。企业相应增股超过原注册资本20%时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发起人及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如离开企业在企业会计年度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
    第三章社员
    第十四条凡认购相应股份的饲养户,承认和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履行义务,缴纳股金后即可成为本合作社社员。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社员从事生猪养殖的生产者股金比例要占股金总额80%以上。
    第十六条新增社员入股时合作社要对原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调整原股金的增减值。评估结果应经社员大会通过,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向合作社交纳每人50元的身份金,由合作社发放社员证。
    第十七条社员权利
    1、社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先销售权利。
    3、享有合作社资产的所有权,股金分红权利。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4、有权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5、有权建议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对合作社的业务、财务、有监督和建议权。
    6、有权提出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十八条社员义务
    1、遵守合作社的章程,执行合作社的决议和理事会的决议。
    2、维护合作社利益,保护合作社共有财产,爱护合作社的设施,承担合作社委托的任务。
    3、参加合作社活动及会议,接受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督。
    4、严格履行合作社制定的无公害承诺书和按标准化组织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放心度。
    5、按规定交纳股金。
    6、承担合作社的经营风险。
    第十九条社员退社时应书面提出,由理事会审定后办理退证。退出合作社后,社员的股金应在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其退还股金的计算如果合作社当年经营盈余的应分配其应得红利,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亏损份额,不得分配合作社共有的固资资产。社员交售的产品先验收定级,再组织销售。社员的产品价格按该批产品当时市场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 退社手续:
    1、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
    2、不履行社员义务。
    3、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合作社组织的活动。
    4、其行为给本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第二十一条社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社员大会由持有股份的社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社员大会的职权,使用一人一票方式。
    1、审议修改通过本社章程,决定本合作社的解散或与其他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通过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的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
    5、审议决定增减本合作社注册资本。
    6、审议决定本合作社的股金总额、单个社员入股最大份额,新增社员、增减扩股金及相关事宜。
    7、审议决定合作社年终分配方案。
    8、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1、理事会提议。
    2、监事会提议。
    3、持有2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提出。
    第二十六条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席方可召开有效,修改章程、作出决议须参加会议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企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3人组成,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1、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2、拟订需交社员大会审议决定事项的方案。
    3、决定本合作社内部业务管理机构和设置和制定规章制度。
    4、决定本合作社理事长助理及中层干部的任免。
    5、决定本合作社社员的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6、决定对合作社社员与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7、代表本合作社对外签定合同契约。
    8、组织本合作社社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对外协作活动。
    9、聘用或解聘本合作社职员。
    10、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
    11、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主持日常工作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合作社业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列席,必须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权参加表决。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职权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3、监督理事对本社员的服务情况。
    4、向社员大会检查工作情况报告。
    5、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出临时召开社员大会的建议。
    7、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任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效。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五章财务与分配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社财务制度,注意使用管理好。
    1、执行财务会计和分配制度
    2、社员股金
    3、政府扶持的资金
    4、本合作社每年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
    5、未分配利润
    6、接受的捐赠
    7、其它资金
    第三十八条合作社本次筹集股金总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帐,作为本社的自有资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本合作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合作社资产。
    第四十条理事会须每一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交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提交社员大会讨论,经社员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财务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
    1、公积金,按税后盈余的25%比例提取,用于扩大经营服务或弥补亏损。
    2、公益金,按税后盈余的15%比例提取,用于社员、职员的公益事业。
    3、股金红利,按税后盈余的60%比例提取,按股份分红。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议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员股息,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应记入成本。
    第四十三条合作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四条合作社如有亏损,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大会应提出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合作社遇下列情况的由理事会提出,经社员大会通过,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后予以撤消,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社员少于5人无法开展活动
    2、与其他组织合并
    3、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以上,不能继续生产经营
    4、合作社生产经营已名存实亡的
    5、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六条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大会汇报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合作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大会选出3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议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工劳动工资;(3)缴纳本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合作社所有者社员内进行分配。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章程规定市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社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本章程发至全体社员,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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