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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议案的提出
第一条 依据《上海蔬菜行业协会章程》及民主协商、公平参与、自我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参与议事的主要方式是就涉及蔬菜行业及相关问题提出议案。
第三条 会员议案的内容包括 :
(一)关于行业协调方案的建议;
(二)关于蔬菜行业管理决策的建议;
(三)举报违法、违规、违反协会工作条例和同行协议的行为;
(四)关于行业协会运作和发展的建议;
(五)其他涉及蔬菜行业发展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议案须注明提案会员。议案内容须简洁清楚,不得前后矛盾和重复,原则上一个议案只能包括一项具体建议。议案须附议案说明。
第五条 会员议案必须有5家以上会员联名提出方可成为议案,附议会员必须达到15家以上,该议案方可立案,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政府部门根据宏观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协会提出的协调意向,协会应据此制定和提出相应议案。该类议案直接立案,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六条 在协会会员大会开会期间,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向理事会提交议案。
第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受理会员议案,对议案进行分类、调查、核实、审议、办理和答复,并通过理事会讨论表决。对于涉及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议案,理事会暂时不能处理的议案,须向提出议案的会员单位说明原因。如议案提出单位仍坚持提案内容,则应将该议案提交会员大会处理。
第二章 议案的表决
第八条 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有权对会员议案进行表决。
第九条 表决办法采用投票制,分为一般表决和特殊表决。一般表决:每一成员一票。特殊表决:按照会员前三年平均销售金额等作为加权数,确定其投票数。该表决办法只在涉及蔬菜行业管理政策建议和与企业经营数量相关的议案时方可使用。理事会根据政府海关总署等机关统计在每年3月31日公布会员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在特殊表决中的投票票数。未公布前以上一年投票票数为准。
第十条 协会会员大会表决程序:
(一)提出议案;
(二)征求附议;
(三)立案;
(四)对议案进行讨论;
(五)通读议案三次,于每次通读后根据会员要求进行修改,三读后定稿;
(六)确定表决适用办法(一般表决、特殊表决);
(七)大会表决;
(八)计算表决结果;
(九)通报表决结果;
(十)投票人对表决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理事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从第十一条(四)开始进行。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大会在一般、特殊表决时,有到会成员1/2 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在一般、特殊表决时,有到会理事会2/3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第十四条 表决后,有关表决的文件由协会秘书处存档备案。
第三章 会员大会选举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会;
第十六条 在理事会换届大会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向大会提交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作为成员选举的参考。该名单不具有约束力,会员有权选举名单以外的成员企业。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选举采用一般表决方法,每一成员一票,按成员得票数量排 序,前十九位当选为理事会理事。
第十八条 当选单位指派人员出任理事会理事成员。
第十九条 由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先选举会长,再选举副会长。选举采用一般表决方法,获选票最多且过半数的理事当选。
第四章 协会会员纪律
第二十条 协会会员应积极参与协会工作,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因故不能参加 协会会议或活动的,须向秘书长说明原因。无故不参加协会会议和活动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不参加会议、不参加表决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协调方案视为行规,成员应自觉遵守并贯彻实施。如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提案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与决议和协调方案一致,不得自行其事,否则视为违反行规,按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因故无法参加理事会会议、活动,或无法完成工作的,必须向理事会说明原因并获得同意。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活动,或无法完成工作的理事会成员,理事会可取消其理事、会成员职务,由候补成员代替其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二OO七年 月 日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与《上海蔬菜行业协会会员章程》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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