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贷款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上海蔬菜行业协会

    为了积极推进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改善农民专业合作融资难问题,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45号)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专项贷款信用担保的对象

    在本市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申请专顶贷款信用担保条件

 (一)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过当年年检;

 (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或换证;

 (三)独立核算,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纳税、经营信用良好:

(四)在专项贷款信用担保业务经办银行开立账户。

三、专项贷款信用担保业务受理部门

专项贷款信用担保业务的经办银行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专项贷款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专项贷款信用担保业务的推荐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

四、专项贷款信用担保的申请程序

(一)凡有贷款需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先向所在区(县) 农委提出申请,区(县)农委汇总后会同区(县)财政局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农委。

    (二)市财政局、市农委审核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推荐给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和中投保上海分公司。

    (三)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按贷款审核程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企业有关申请材料和银行审核意见书转送中投保上海分公司。

    (四)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按有关程序审核同意后,将带面意见反馈银行。

    (五)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五、贷款信用担保额度、期限、收费率及风险分担

    (一)为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的额度以不超过申请单位的注册资金为限,原则上单笔不超过50万元。

    (二)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贷款信用担保的年担保费事为0.8%。

    (四)建立市、区(县)财政设立的担保资金与贷款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

    六、专项贷款信用担保的代位清偿

    专项贷款信用担保项目借款合同履行期到期届满3个月,经贷款银行催讨仍不能偿还的,贷款银行可向担保机构申请代位清偿。经担保机构确认后,按双方约定比例,从担保机构受托管理的担保资金中支付代偿,

    七、专项贷款信用担保项目在保期间的监督和管理

    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一)贷款银行应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加强督查和监管。

    (二)担保机构应依据合同对担保贷款的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即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担保贷款用于指定用途;要求被保证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报送有关报表材料。

    (三)建立信用记录备案和稽查制度。对发现被保证人恶意逃废贷款和担保债务行为的,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要会同有关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制裁措施,必要时可向社会有关部门通报。

    八、其他

    本办法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贷款信用担保方面的未尽事项,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45号)办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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