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驯养”与“野生”应区别对待茸鹿产业发展期待宽松环境
上海市特种养殖行业协会

    在近日举办的首届全国森林食品大会上,来自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长春中医学院和吉林农业大学的刘彦、张辉、邓明鲁、王全凯等多位专家、学者均表示,现有的一些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茸鹿产业的发展。

    据介绍,在我国,饲养茸鹿的历史已有近300年了,遍及31个省、市和自治区,品种主要是梅花鹿和马鹿。茸鹿全身是宝,茸、血、肾、肉、皮、角等均可入药,也可加工成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不过当前茸鹿在养殖、加工及市场开发等环节上仍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专家们认为,立法没有把“野生”与“驯养”区别开来,概念不清。《野生动物保护法》笼统规定,梅花鹿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饲养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出售、收购、利用鹿或产品的,也同样要经批准。运输、携带鹿及产品出县境的,都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去年《野生动物保护法》虽做了些调整,但执行起来仍不明确。虽然国家已经全面取消农业税,但是因为将人工饲养鹿作为野生动物来管理,饲养仍然需要交纳多项费用,由此大大增加了鹿饲养者的经营负担,限制了养殖业的发展。2001年国家卫生部曾以文件形式,限制以茸、血、鞭、胎为原料加工保健食品,限制以肉、血、心、尾、筋为原料加工食品。由于受限颇多,导致在茸鹿贸易活动中,生产、经营者缺少了自主性,制约了鹿产品的开发,切断了通向食品消费市场这个主通道,导致鹿茸多以原料的形式进入市场。譬如二杠鹿茸直接进入市场,消费者用刀劈斧砍也弄不开,服用更为不便。正是这种限制,使得国内鹿产品市场无力拓展,其实我国茸鹿终端消费市场潜力巨大,韩国人每年直接消费或以加工品形式消费鹿茸人均约10克,而我国年人均消费鹿茸不足0.02克,差距明显。不是我国消费者消费不起,原因是加工层次不够,品种单一,进入市场受阻。

    专家们强调,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给养鹿业以合法地位,减少干预。例如,新西兰、加拿大、美国等将养鹿业正式划归狩猎局规划发展,不圈定为保护对象。此外,对鹿茸也不界定为濒危动物产品。这种法律界定对养鹿业十分有利,促进了这些国家鹿产业的迅猛发展。

    专家指出,依据引种谱系和检测遗传基因,是完全可以区分得清野生与驯养鹿的,大可不必担忧。为此专家建议尽快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人工驯养鹿与野生鹿予以清晰界定。可以考虑将特种经济动物的养殖提到最新起草的《畜牧法(草案)》中,将以资源保护为目的的繁殖和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驯养繁殖分开管理,这样既有利于保护野生动物,又有利于推进特种经济动物养殖业。允许开发多层面产品或衍生产品,开辟不同的消费市场,支持规模化工业生产技术路线,生产各种食品,走向百姓餐桌,使以茸鹿为原料的产品拥有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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