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Shanghai Special Breed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 SBA. 第二条 本会依照《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精神组建,为本市从事珍禽与特种经济动物养殖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协调、代表、服务、自律的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为增强特种养殖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上海特种养殖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注册地址:中国,上海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养殖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本市特种养殖行业的单位,推动特种养殖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促进本行业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充分利用行业的各种有效资源,发挥品牌效应,提高本行业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三)收集、整理和发布国内外特种养殖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并办好会刊向会员传递。 (四)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要求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生产经营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评估、技术培训咨询、会展招商中介,编辑出版会刊,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章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养殖企业和特种养殖户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实际到会理事 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也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表法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大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管理局、市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市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至日起15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市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并自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