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国务院于2001年5月23日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业部于2002年1月5日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下称《标识办法》)三个配套规章,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管理。 《条例》和三个配套规章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开始实施全面管理。 为了做好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工作,现对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农业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转基因农产品不断上市。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管理,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通行做法,也是消费者的普遍要求。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正当权利,使消费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条例》和《标识办法》规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管理。 二、上海市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管理部门 为了把标识工作做到实处,做好对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监督和审批认可,经研究,由以下三个部门负责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转基因标识审查认可的管理工作: 1、植物、微生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转基因标识审批部门:上海市农林局(联系人:史明,联系地址:上海市田林路195弄15号405室,联系电话:64855090-405 64953284); 2、动物、饲料及其相关产品转基因标识的审批部门:上海市畜牧办公室(联系人:林卫东,联系地址:上海市幸福路42号(福苑大厦)7楼,联系电话:62948498); 3、水产及其相关产品转基因标识审批部门:上海市水产办公室(联系人:唐中文,联系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320号,联系电话:63213780)。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申请与审查 (一)标识申请 按照《标识办法》规定,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进行标识。因此,凡在本市内从事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和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用范围:进口后在沪直接或经包装、加工后销售的;在沪生产、加工后销售的。申请标识审查认可应提供的材料: 1、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2、标签式样; 3、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所在位置、牢固度、附着力等); 4、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5、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6、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 7、其他标识审查认可所需材料。 (二)标识审查 标识审批部门在收到标识审查认可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申请做出审查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完整、真实、可靠; (二)标识内容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一致性(包括生物种类、组份、范围等); (三)内容和格式与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特点或特性的符合性; (四)标识与标签的整体协调性; (五)标识中文的规范性; (六)标识与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的一致性; (七)标识是否清晰、醒目。 四、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其他注意事项: 1、按照标识管理办法和管理程序的规定,申请标识认可需提供安全证书或临时证明。但2002年3月20日之前进口的农产品,申请标识认可,可不提供安全证书或临时证明; 2、只要混合油(粕、粉、酱等)中有一种成分在标识目录之内,且是以原有形态存在的,均需标识; 3、关于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入境到加工(销售)过程的标识,只要为同一公司经销的只需申请一次标识使用认可; 4、按照标识有关规定,标识认可一旦批准,除有特殊区域使用要求外,可通用; 5、对于生产和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包装形式申请和使用,换一种包装需重新申请一次; 6、转基因农产品标识使用一经审批后,在标识标注方法或产品成分或品牌改变前均有效。 五、标识的重新审批和注销 (一)重新审批 经审查认可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办理标识审查认可申请手续: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有效期已满的; 2、供货方出售的非本批次进口的转基因农产品; 3、产品包装变更的; 4、标识式样变更的; 5、产品经加工改变类型的; 6、其他原因需重新办理标识审查认可的。 (二)标识注销 具有以下情形的标识应予以撤消: 1、已被撤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或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应当重新办理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而未申请或者重新审查认可未经批准的; 3、按法律法规规定,其产品已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即可到相关的审批部门进行标识的报批。 为保证《条例》和有关规章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我市将于近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以流通领域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为重点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对标识管理规范的单位,将予以表扬,对违反标识管理规定和不符合标识管理程序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2002年7月15日 附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附件2:农业部公布的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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