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名称:上海西甜瓜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SHANGHAI WATERMELON AND MELON TRADE ASSOCIATION 其英文缩写为:SWM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组建。以本市西甜瓜生产企业为主要成员,联合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瓜果行业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的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会员与社会、会员与会员之间的联系,推进西甜瓜的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形成“公司+基地+农户”模式的运行机制,促进西甜瓜产业和行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农委、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市社团管理局及市农林局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务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开展市场调研、产销协调、中介服务、技术咨询、项目论证、信息交流、产品评比、业务培训、展示展销、出版内部刊物等。 第六条 本协会任务: 1、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和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2、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有关经济技术信息、组织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活动。 3、开展适应行业需要的培训工作,提高行业人员素质。总结、推广西甜瓜科技成果与经营管理经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4、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5、制定实施本行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维护行业形象。 6、开展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7、向政府反映本会会员的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8、代表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9、协调价格、会员关系并代表行业与社会进行协调。 10、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七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1、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 2、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 3、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4、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在本市从事西甜瓜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及相关的服务、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并且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受本会或其他会员提供的优惠待遇; 5、经协会许可,可使用本会的注册标识和统一标牌; 6、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应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每任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6、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名特邀名誉会长、顾问等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4、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比例退还给资助单位或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