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种子行业协会议事规则
上海市种子行业协会

    第一条  依据《上海种子行业协会章程》及民主协商、公平参与、自我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参与议事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就涉及种子繁育、加工、经营、质量、包装、运输、出口贸易及相关问题提出议案。
    第三条 会员议案的内容包括:
    (一) 关于行业协调方案的建议;
    (二) 关于种子繁育、加工、经营、质量、包装、运输、出口贸易等管理决策的建议;
    (三) 举报违法、违规、违反协会工作条例和同行协议的行为;
    (四) 关于行业协会运作和发展的建议;
    (五) 其他涉及种子行业发展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议案须注明提案会员。议案内容须简洁清楚,原则上一个议案只能包括一项具体建议。议案须附议案说明。
    第五条 会员议案须有5家以上会员联名提出方可成为议案,附议会员必须达到15家以上,该议案方可立案,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政府部门根据宏观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协会提出的协调意向,协会应据此制定和提出相应议案。该类议案直接立案,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六条 在会员大会 开会期间,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向理事会提交议案。
    第七条 秘书长负责对议案进行分类、调查核实,并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对于涉及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议案,暂时不能处理的,须向提出议案的会员单位说明原因。
    第八条 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有权对会员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办法采用投票制。
    第九条 表决程序;
    (一) 议案说明;
    (二) 对议案进行讨论;
    (三) 表决;
    (四) 计算表决结果;
    (五) 通报表决结果;
    (六) 投票人对表决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条 协会会员大会在表决时,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到会成员2/3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表决时,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有到会理事2/3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第十二条 表决后,有关表决的文件有协会秘书处存档备案,并有秘书长答复和实施。
    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协调方案视为行规,成员应自觉遵守并贯彻实施。如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提案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与决议和协调方案一致,不得自行其事,否则视为违反行规,按《章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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