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种子行业协会会员公约
上海市种子行业协会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种子行业竞争行为,维护种子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其健康发展,特制定上海种子行业协会会员公约,供全体会员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坚决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种子方针、政策和法规。
    第二条 严格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优良品种优质种子,树立行业新风。
    第三条 会员间倡导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维护本行业形象,不从事危害本行业的活动。
    第四条 提倡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声誉,禁止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利用各种手段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2、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3、利用权力机构的影响对其他企业施加压力,或采取行贿手段,以争取非正常业务;
    4、为达到某一目的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许诺或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
    5、以不正当手段挖聘同行业公司在职人员。
    违反本公约禁止性条款的会员,一经发现并经查实,协会将对该会员及其直接责任者采取通报批评。批评无效者,可提请理事会按《章程》有关条款处理。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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