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对种子、农药生产、经营中违法所得的解释
上海市种子行业协会

    根据农业部《关于对种子、农药生产、经营中违法所得的解释的函》(农农函[1999]6号),对种子、农药生产、经营中违法所得解释如下:

    一、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二、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所得”,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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