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非法经营或者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以及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及农业部的有关解释意见,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直接损失是指购种费,即购买种子实际支付的价款。计算公式为:直接损失=购种数量种子销售单价。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造成的该作物产量与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减产损失部分。其中,前三年平均产量应按所在乡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以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为依据)来确定。如果受损失的是杂交种则应按该乡该作物杂交种前三年平均单产确定;如果受损失的是常规种则应按该乡该作物常规种前三年平均单产确定。计算公式为: 可得利益损失=(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单产-受损失地块的实际单产)X受损失面积。 以1998年某杂交稻地块因种子造成损失为例,并考虑价格变化的因素,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公式应为: 可得利益损失=[(1995年该乡杂交稻平均单产X1995年稻谷单价+1996年该乡杂交稻平均单产X1996年稻谷单价+1997年该乡杂交稻平均单产X1997年稻谷单价)/3-1998年该地块实际单产X1998年稻谷单价]X受损失面积。 |